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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改判,中兴成首个赢得临时许可上诉的权利人

2025-11-03 来源:爱集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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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兴三星专利纠纷 英国上诉法院二审判决 FRAND原则 临时许可制度

2025年11月1日,英国上诉法院做出三星v.中兴案的二审判决。三位法官一致决定,推翻一审中认定中兴为非善意权利人的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临时许可宣告等多项决定,认定中兴行为符合FRAND原则。中兴也成为首个在英国法院临时许可制度中获胜的权利人。

行业看来,在先案例中松下、爱立信等权利人均在英国临时许可案件中败诉,但中兴在一审败诉后仍坚持上诉,并在一向支持临时许可制度的英国上诉法院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胜利,这意味着抢先发起全球诉讼以及临时许可或许不再成为非善意实施人拖延谈判等行为的保护伞。

海外诉讼三星再尝败果

中兴与三星之间的争议始于2024年底,三星在双方授权许可谈判期间率先在英国、德国、美国等地起诉中兴,挑起全球诉讼。随后,三星向英国法院申请临时许可,并将英国法院是首先受理纠纷的法院作为管辖合理性的依据。若该策略成功,或将鼓励谈判双方抢先发起诉讼而罔顾诉讼程序中的管辖联系原则。

2025年6月,英国法院作出临时许可的一审宣告判决,认定由于英国是首先受理的法院,中兴在英国以外的诉讼行动毫无必要,应被宣告为非善意权利人。随后,三星依据该判决,向ETSI(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投诉,指控中兴违反FRAND义务,请求ETSI在技术标准中排除中兴的全部标准必要专利、取消中兴ETSI成员资格。

三星的这一行为不仅将双方的专利许可纠纷升级为全球诉讼博弈,甚至脱离司法治理范畴,升级到了彻底剥夺一方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依据第三方公开的ETSI会议纪要,三星罔顾一审判决仍在上诉程序,坚持ETSI需加速将相关纠纷提交ETSI大会投票,以最大程度对中兴施压。而一旦三星的相关举措成功,或将导致更多的专利实施人在诉讼中将英国法院临时许可和ETSI投诉作为逼迫权利人接受其诉求的工具。

但三星在ETSI的投诉策略并没有获得成功。2025年10月,在中兴的申请下,德国慕尼黑法院在中兴和三星的争议案件中对三星颁布临时禁令,禁止三星依据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决定及后续上诉结果,指控中兴违反ETSI知识产权政策而向ETSI投诉,这一临时禁令的颁布,也表达了德国法院对英国法院临时许可判决以及三星行为的否定态度。

此前,德国法院曾在双方的阶段性判决中认为中兴作为权利人在谈判中的行为并无不妥,对三星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临时许可制度不应该干涉其他法域的司法主权。三星在德国临时禁令下发后,则撤回了向ETSI的投诉。

此次英国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观点,实际上认可了争议双方并不应该因管辖地的选择而被认定善意与否。这也意味着三星通过临时许可制度将全球争议局限在英国解决,迫使中兴放弃其他法域维权程序的策略彻底宣告失败。更凸显出三星坚持依据临时许可一审判决加速推进ETSI投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严重过当。而中兴创造的这一先例也避免了ETSI投诉程序被不当滥用,为其他面临类似威胁的企业探索了可行路径。

中兴FRAND行为获认可

在此次英国法院二审过程中,对一审判决的观点做了更正,认为中兴以诉讼方式选择自身认可的费率管辖法院不构成恶意,其行为并没有违反FADND原则。

首先,法官指出,本案与之前的松下v.小米案、联想v.爱立信案有本质区别。这两个在先案例均是权利人在英国以外寻求侵权禁令,以迫使实施人接受不合理的许可费用。而在本案中,中兴此前曾主动提议与三星达成由中国判决进行调整的临时许可,并愿意中止全球性的侵权诉讼,这一行为表明,中兴的实际意图是以诉讼的方式选择自己认可的费率裁决法院,并非强迫三星接受不合理的许可费。而这种做法在法官看来并不构成恶意。

二审法院的观点是中肯的。客观上来看,中兴在整个争议中始终表现出友好、克制的态度,并没有表现出强迫三星接受不合理费率的行为(除非三星认为只要是中国法院裁决的费率就当然是不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官中包括Arnold法官,其在此前的松下v.小米、联想v.爱立信等案件中一贯支持英国临时许可的适用。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调整,也体现英国法院的自我修正,以回应德国,UPC等法域通过临时禁令,对英国无限扩张的临时许可制度,以及英国程序天然比其他法域优越的司法帝国主义倾向的担忧与不满。

其次,中兴主动提议临时许可方案,充分释放善意。中兴已全面履行自身的FRAND义务,而出于对三星对于临时许可的强烈诉求的让步,主动向三星提出临时许可方案,中兴提出的临时许可方案与三星寻求的临时许可方案的区别仅仅是:中兴坚持由更符合双方专利主要实施地、主要谈判地的中国法院对于双方最终的许可条件进行全球费率的裁决。这已经充分体现了中兴的善意。

第三,中兴发起侵权诉讼不违反FRAND原则。排他性是专利法的制度基石,专利权最根本的权能就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若专利权人不能通过侵权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专利制度在事实上将不复存在。德国及UPC的实践均表明,禁令是迫使所有潜在被许可人怀揣善意进行谈判的终极保障。因此,当事人在自身专利遭受侵权的情况下发起侵权诉讼是完全正当的维权行为,而德国和UPC的制度发展至今,也自然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智慧判断实施人一方是否存在恶意,进而应当被下发禁令。

第四,不应以是否只在英国进行诉讼作为判断FRAND的标准。FRAND原则本就是为规避SEP劫持以及反劫持而创设的,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全球法院已经探索出一套较为成熟的FRAND原则的解释方法,通过双方的谈判行为、报价判断双方是否善意,进而判断是否应当下发禁令。这一规则对实施人和权利人双方提供了完整的保护,既不允许专利权人进行专利劫持,也不允许实施人进行反向劫持。英国高等法院脱离这一规则,创造性地以是否仅在英国解决争议作为FRAND的判断标准(无论之前谈判中有多少恶意行为,一旦向英国提起费率诉讼且承诺接受,则在英国已然达到善意标准),只对英国自身的管辖权或者吸引更多诉讼纠纷有利,并不利于实施人和权利人双方的利益平衡及行业规则的有序发展。

中国法院或将成争议解决关键

目前,双方在重庆法院的费率案件正在审理当中,而这有可能成为推动争议解决的关键,也将带来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对全球司法单边主义的必要制衡。长期以来,西方法院(尤其是英国)凭借其市场地位和司法先例,单方面裁定全球费率,迫使全球企业接受其标准。近年来中国法院OPPO夏普案、OPPO诺基亚案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垄断,为中方当事人提供了平等的司法平台。这考验中国法院能否坚决维护其司法主权,确保涉及中国SEP的全球性纠纷不再只能由外国法院独家裁定,从而避免潜在的不利偏向,建立一个更加多元和多极化的国际司法解决体系。

第二,定义“中国专利”价值、认可本土创新贡献的关键。SEP许可费率直接影响“中国创新”的成本和全球竞争力。一个由外国法院主导的、不贴合中国实际的费率裁决,无法充分考量中国作为全球最大通信市场的价值,也无法充分尊重中国企业在通信标准中作出的卓越贡献。中国法院更有能力也有责任,裁定出一个能真正反映中国专利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FRAND费率。中国创新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具有不菲的价值,理应在全球许可框架中获得充分的尊重和回报,从根本上维护中国创新的尊严与利益。

第三,中国法院的参与是推动FRAND原则走向真正“公平、合理、无歧视”的重要力量。现有的FRAND规则很大程度上由西方企业和法院塑造,但中国却拥有庞大的通信市场。与其他地区相比,中国既有头部专利权人,也有大量的实施主体。中国法院的深度介入,可以对现行的利益价值进行再调整,强调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利益的真正平衡,推动SEP规则演变,构建更包容、更多元、更符合双方利益的新秩序。

中兴诉讼策略值得称赞

自松下v.小米案创设临时许可制度以来,英国法院的态度持续向更为激进的方向发展,这使得临时许可一度成为部分恶意实施人进行专利反向劫持的避风港。这一制度也给此前案件中的权利人(包括松下、爱立信)造成相当棘手的困境。而本次上诉判决标志着中兴成为全球首个以权利人身份赢得临时许可的创新主体,为其他创新者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案例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中兴应对临时许可的策略似乎非常有效。

首先,中兴及时根据争议实际联系原则发起平行费率诉讼,避免不利法域进行“一言堂”的裁决。其次,通过主动释放临时许可意愿,将争议焦点锁定为案件管辖权。此外,适时利用域外保护性禁令,阻止临时许可判决对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中止ETSI投诉等。最后,在禁诉令问题上保持克制,没有直接干扰英国的诉讼程序。

截至目前,中兴在巴西获得临时禁令,在德国获得针对三星ETSI投诉的临时禁令,在英国针对临时许可上诉胜诉,而反观三星,其依赖英国临时许可和ETSI投诉的策略彻底失效。或许三星是时候重新审视其抢先起诉并将纠纷不断升级试图施压的策略,近期双方在德国申请暂停庭审或许是双方回归谈判桌的信号,而后续案件的走向无疑将重塑全球SEP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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