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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